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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海自贸区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管理,防止盲目申请、重复建设,促进保税物流中心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以下统称“四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 2013年5月22日,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署加发字[2013)124号)。
通知从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批原则、上海自由贸易区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核要求、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三个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上海自贸区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上海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批须遵循的原则是:1.按需设立,遵循原则。注重“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实施国家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做大做强物流产业,鼓励分拨和配送物流项目进驻,向分拨和配送中心转型,带动、辐射周边产业链延伸,推动区域经济优化;有利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协调发展,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运行效能,降低监管成本,促进保税物流业科学发展。2.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保税物流中心之间以及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持合理布局。3.严格标准,控制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税物流中心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上年度外贸进出口总值超过2000亿美元或者加工贸易进出口值超过30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酌情增设。4.依法取得,节约土地。土地利用仅限于仓储用途,保税物流中心面积一般不超过0. 5平方公里。上海有望成为物流全球贸易中转站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核要求是:严格审查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主要是: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应当具备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并由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主管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加具确认意见,再将其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2.上海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后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海关监管设施条件和《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建设。3.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自保税物流中心获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通过直属海关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其他三个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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