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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一、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上海自贸区《国有土地划拨》审批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划拨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上海自贸区《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事所需材料
序 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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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通知办公室收到后转许可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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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事流程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窗口受理,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理程序: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用地申请项目
符合规定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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