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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保税区公司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免配额,免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区公司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内贸易。
保税区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
上海保税区公司经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代理非保税区公司的进出口贸易。
第十七条 国内外公司(包括保税区公司)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国际商品展示活动。
上海自由贸易保税区公司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批发等业务;可以自由参加非保税区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
经批准,保税区公司可以在非保税区开展保税商品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公司在保税区内储存货物。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
公司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第十九条 保税区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当以销往境外为主。
原材料来自境外、产品销往境外的加工项目在区内不受限制,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除外。
经批准,外高桥保税区公司设立可以将境外运入的料件委托非保税区公司加工,也可以接受非保税区公司的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第二十条 鼓励保税区公司开展国际货物转运、分拨业务。
经批准,保税区公司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税运输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其他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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